乌兹别克斯坦暂时禁止出口药品,直至10月1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已下令,有关在新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管制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流通的措施。
根据法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医药工业发展局、“Uzstandart”机构和国家海关委员会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
特别是其提到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包括氧气浓缩器、脉搏血氧仪和含有锌、镁、硒或维生素D的生物活性添加剂,在当地厂商制作或进口时,未经国家注册或强制性认证允许海关清关(进口时)及销售。
特别提到的药物由当地制造商生产或进口时,在未经国家注册的情况下需在五天之内进行认证(仅进行某些化学分析)并允许海关清关(进口时)及销售药品。
决议特别强调,根据以上程序进行进口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包括制氧机、生物活性添加剂和药物)的国内制造商:
要对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且必须在产品销售之日起5天内将其销售的产品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
为了通过化学分析进行认证,必须提供制造商的试验报告和说明试验方法的文件,确保以乌兹别克语、俄语或英语标明药品的国际非专利名称。
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出口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转口海关制度除外)已暂停至2020年10月1日。在特殊情况下,某些药品的出口,在乌国特别委员会和经济发展和减贫部的意见下,由负责制定防止冠状病毒扩散至本国的措施方案委员会提供许可证。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和国家安全局边防部队将严格控制从乌国领土走私医疗用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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