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造成轻伤的责任已被减轻
根据“法律信息”频道上公布 ,10月7日签署的法律对《刑法》和《行政责任法典》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根据新规定,将故意造成身体轻微伤害但未导致健康短期恶化或劳动能力暂时丧失的刑事行为从刑事处罚中剔除,转为行政违法行为。这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再受到刑事惩罚,而是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此外,该法律规范还增加了新的描述性特征,并扩大了可以通过和解程序解决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
根据《行政责任法典》新增加的条款,如果该违法行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
· 处以基本计算指标5倍至25倍(从1,875,000苏姆到9,375,000苏姆)的罚款;
· 或处以最长15天的行政拘留。
该法律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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